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