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