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大会秘书处报送的代表议案进行审核和审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厦门海事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提出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