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进行审议,并且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的,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并且由其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三)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况的,决定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经征求领衔代表同意,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办理;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大会秘书处应当告知提议案代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