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核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告。

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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