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