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因输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及地面塌陷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因采矿权人自身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矿山企业开采矿山资源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