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六条有效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