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除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书外,还应当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采矿权人从事采矿活动,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在林地、草地或河道中开采矿产资源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开采的,不得授予采矿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