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四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在 15 日内向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