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三条有效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三)矿区分布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