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保护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所探矿种的优先采矿权。

探矿权人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勘查成果,也可将勘查成果作为投资,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