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有效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前,必须到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开工报告单。除保密项目外,勘查项目结束或因故撤销勘查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在 60 日内向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勘查项目阶段或最终成果报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