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前,必须到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开工报告单。除保密项目外,勘查项目结束或因故撤销勘查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在 60 日内向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勘查项目阶段或最终成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