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对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给予处罚;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