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