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