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支付采暖补助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