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支付采暖补助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