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退还周转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