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条已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拆迁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设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