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