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