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