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