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