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