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