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