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