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