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