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