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