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