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