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