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