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和收购白鹭,违者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