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大屿岛。进入大屿岛考察、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禁止在大屿岛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和进行有损白鹭生息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