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服从管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狩猎、毁鸟巢、掏鸟蛋、抓雏鸟和砍伐、烧荒以及其他破坏地形、地貌及自然生态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