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章 评估与考核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