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章 评估与考核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应急响应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受影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负责处置工作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