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加强价格监管,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