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供连续服务或者擅自中断部分服务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