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