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四)不开具收费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