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

(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