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

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