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