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
(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