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复检合格后放行。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告知承运人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经检测未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