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设置、变更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路网运行、交通安全等状况,提出交通标志、标线变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交通标志、标线变更方案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