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监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二)监督经营者履行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三)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
(四)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五)对经营者的五年及年度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检查经营者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方案;
(八)审查经营者的年度报告;
(九)向市政府提交对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十)紧急情况时组织临时接管公用事业经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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