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不同行业的特点设立价格调节准备金,专项用于公用事业价格和利润的调控。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