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公用设施或者指令经营者承担公益服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市政府应当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