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原经营者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