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原经营者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